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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港大学生会评议会默哀“孤狼”挑战国安法

时间:2021-07-12     作者:方靖之【转载】   来自:大公报   阅读

       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日前举行紧急会议,会上竟然通过动议,对7月1日晚刺伤警员后自杀身亡的疑凶表示“深切哀悼”、对其亲友“表示深切同情及慰问”,以及“感激梁为香港作出的‘牺牲’”云云。在会议开始前,评议会更为其“默哀一分钟”。港大学生会评议会的默哀和动议,公然对行凶者“洗白”,不但是颠倒是非黑白、泯灭了良知和人性,更等同于美化“孤狼式”袭击、美化恐怖活动。在外国悼念恐怖分子是刑事罪行,不单会视作恐怖分子同党,更会被判以重刑。在香港,国安法同样严禁宣传恐怖活动行为。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公然挑战国安法,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调查及追究,港大校方也应禁止其所有活动,不要让美化恐怖分子的歪风肆意散播。

  该宗“孤狼式”袭击案已经交由国安处接手调查,调查方向包括疑凶是否被煽动犯案,意味警方不将案件列作普通的意图谋杀案,而是涉及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的“恐怖活动罪”,当中提到“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其中第一款就是“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行为等同宣传恐怖活动

  从疑凶留下的遗书可以看到,其行凶动机是对香港国安法及警方的不满,出发点无疑是为了“实现政治主张”,行径则是“针对人的严重暴力”。这样有关案件自然不是一般的谋杀案,而是一宗有组织、有预谋制造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港大学生会评议会却要为“孤狼”默哀、表示“深切哀悼”、感激对方的“牺牲”,天下荒谬之事莫此为甚。不论是梁某的“孤狼式袭击”,或是“光城者”图谋发动的恐袭,都是以无差别袭击警员、市民,造成严重伤亡为手段,以达到其政治目的,今日可以刺警,明日可以杀一般市民,有什么理由默哀和悼念这些泯灭人性的恐怖分子?

  默哀是对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者、为天灾或战争的伤亡者献上哀荣,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会为恐怖分子默哀,因为这等同美化、鼓励恐怖主义行为。在外国,不但不会容许市民支持恐怖分子,更会对别有用心者施以刑罚。2017年美国一名24岁男子麦克尼尔,由于在网上散播支持“伊斯兰国”言论、转发“起底”美国士兵帖文及煽动他人杀害军警,被判20年监禁。美国用最实际的例子说明,言论自由不是无底线,恐怖分子更不能支持,这非关言论自由,而是关系法律、人情、人性和良知。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日前指出,恐怖活动在香港有滋生迹象,他批评尝试淡化恐怖活动的人是千古罪人。其实,在“孤狼式袭击”后的高调悼念者,都是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要不借所谓的“悼念”显示对特区政府、对警方的不满以至仇视;要不就是对恐怖活动表示认同及支持;甚至是借悼念恐怖分子鼓励更多人,尤其是青年投身极端行动。那些悼念的人,那些带同子女悼念恐怖分子的父母,本身都已经失去了良知和是非观,与恐怖分子的所为其实并没有多大分别。

  一纸谴责声明毫无阻吓力

  评议会或者以为他们只是默哀,这是个人自由云云,这只是他们的一厢情愿,国安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中条文十分明确,宣扬恐怖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已可入罪。

  既然这宗刺警案已被定性为一宗“孤狼式恐袭”,但事后仍然有人不断公然美化疑凶,这样的行为不但是美化恐袭及恐怖分子,更是一种宣传和鼓励,将恐怖活动正面化、将恐怖分子“英雄化”,客观上已经构成对恐怖活动的宣传。港大学生会评议会的所为已经触犯了国安法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完全有理由介入调查及追究。

  港大学生会评议会表面上是一个监察港大学生会运作的组织,但近年已被激进派、“港独派”渗透控制,与港大学生会“独味相投”。早前,香港大学宣布收回学生会一系列的权力,原因是学生会公然煽暴煽“独”,不断挑战法律底线。但学生会被禁了,这个评议会又赤膊上阵,而且行为更颠狂、更公然挑战国安法底线。港大已经发声明谴责其言论,但这足够吗?大学校园不能容许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散播,港大学生会评议会公然美化、煽动恐怖主义,正在挑战国安底线,港大理应禁止其一切行动,停止提供各种资源及协助,一纸谴责声明对暴徒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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