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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平等就业,不容歧视!

时间:2023-06-26     作者:admin【原创】   阅读

近日,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其官方视频号上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该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毕业生。这一通告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就业歧视,有人认为这是炒作。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律所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严重侵犯了四川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平等就业权强调反对就业歧视,但并不否定对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进一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公平”一词出现了多次,特别强调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这是“平等就业”和“就业歧视”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通过将反就业歧视上升到党治国理政的层面,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公平就业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影响平等就业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或隐性门槛,对求职者进行区别对待或排斥。地域、学历、性别、婚姻生育状况、身高、颜值、星座等方面都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实施歧视性招聘的依据。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用人单位应该以客观的方式评价每个应聘者的能力和品质,而不是以偏概全,以个别事件否定整个学校或群体的水平。

就业歧视不仅会对被歧视者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造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发布的通告,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就业歧视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该律所以四川大学对张某处理问题上的态度为理由,拒绝录用该校毕业生,这显然是对该校毕业生的区别对待和排斥,而且没有合法目的和原因。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该律所作为一个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知法犯法、以法为傲、以法为械。该律所应该立即收回其不合理的通告,向四川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公众道歉,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川大学作为一所重点大学,在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优良的办学传统。学校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全面实施精英教育、个性化教育、全面发展教育,努力办最好的本科教育、提供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名列国内高校前茅。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始终把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学校对张某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理,并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这体现了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

我们相信,四川大学毕业生在社会各界都有着良好的口碑和信誉,他们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宽广的国际视野,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卓越的表现和贡献。我们也相信,广大用人单位都能够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招聘人才,以客观合理的标准评价人才,以尊重包容的心态培养人才。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反对和打击就业歧视,共同维护平等就业权利,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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