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历史无阳”成招聘条件,构成就业歧视

作者: admin 【 转载 】 来源: 西乌旗法院 2022-10-12

近日,少数用人单位招人要求历史无阳,对新冠康复者就业制造障碍。这已经构成了就业歧视,既违背法规也无视科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受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劳动取酬,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
劳动法以列举的形式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情形确定为法定禁止事由,同时还用“等”的兜底规定,将不合理的就业歧视囊括其中。这是立法常见的方法,是法律之本意,更是符合客观用工环境的现实之需。

用人单位用人,必须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能力,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因素设置选任条件。

如果针对劳动者的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非传染病史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人为设置门槛,就属于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将新冠康复患者拒之门外,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之外,严重伤害了就业者的人格尊严。

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历史无阳的法律责任,但可以按照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还可以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非法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等行政责任。

另外,对于就业歧视,劳动者还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历史无阳的就业歧视,国家的态度很明确,一是严格禁止。二是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最高法表态坚决禁止针对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既是亮明立场,也是引导。

抗击疫情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用人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放置于法律的栅栏之内。新冠病毒确诊患者的身体健康已经遭受了病毒的侵害,用人单位没有必有也没理由对康复患者进行精神和心理的二次伤害。

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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