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家长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

作者: adm 【 转载 】 来源: 国际反邪教研究 2020-10-23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

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实践中,一些邪教痴迷人员唆使未成年子女打坐练功、学习邪教教义、参加“查经班”,培养出“邪二代”;有的甚至带领或者教唆未成年子女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

对此,该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保护法》同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反邪教专家厉洁提醒,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发现家长唆使未成年参与邪教、违法犯罪嫌疑人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等情形,可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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